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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良师德表现者档案”的意见

关于建立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良师德表现者档案的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专校、特殊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系统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办好让江宁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师德突出问题的通知》(苏教师〔2011〕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江宁区教育系统实际,经研究,将在全区教师队伍中建立“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良师德表现者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为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教师的师德建设水平,直接关乎学生的健康成长,关乎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师德考评方式,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的重要内容,建立“档案”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激励全区广大教师爱国守法、爱生乐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杜绝有偿家教、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不良行为,为实现江宁教育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列入“档案”的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经人事科、监察室、工会、学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经教育局研究决定,列入“档案”: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歧视、侮辱、挖苦学生,并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三)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

(四)从事有偿家教,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六)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的;

(七)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的,如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的;

(八)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九)利用职务或教师身份谋取个人私利,败坏教师声誉的;

(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一)其它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

三、“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存档期为三年,凡被列入“档案”者,作出以下处理:

(一)本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三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撤消已获得的区级各类骨干称号,并取消相应津贴;对已获得市级及以上骨干称号的,取消相应津贴;

(三)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撤销教师资格、解聘;

(四)对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清退。

列入“档案”的人员,如在三年期限内,有突出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研究,且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可缩短存档时间。

四、相关要求

(一)各校要组织教师认真研读,确保宣传到位,力求教职员工知晓率达100%。并针对群众在行风评议过程中反映的师德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师德考核体系,提高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广大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对照师德标准,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党员教师要亮出党员身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立足岗位,做出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良师德表现者档案》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