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学校特色>>效能评估>>B6-1>>阅览文章

岔路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岔路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庭教育的有效合作,增强学校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密切联系,形成教育合力,根据国家及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成立岔路学校家长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家长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要求,遵循儿童发展的基本规律,组织家长与学校教师一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共同促进孩子的各项基本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共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作为联系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桥梁,是维护全体学生及家长合法利益的社团组织,也是协调学校与学生家长关系、维护学校教育秩序和学校权益的重要力量,还是学校、家庭、社区(包括大中型企业)教育协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组织结构

1.学校家长代表委员会组织由班级家长代表小组、年级家长代表委员会和校级家长代表委员会三级组成。由各班家长代表组成的校级家长代表委员会是家长代表大会的常设议事组织。

2.班级家长代表小组和家长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学年。毕业年级的家长代表小组和年级代表委员会自学生毕业之日起自行解散。

第五条  当选家长代表的条件

1.是岔路学校注册在校就读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需持有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授权委托书),并且能腾出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代表组织的活动;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通情达理,富有责任心和爱心,沟通合作能力强,乐意为大家服务;

3.遵守法规、为人正直,以身作则,能够力所能及地做到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地为所有的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等各方面维护合法权益;

4.懂得一定的教育知识和方法,亲子关系和谐,有较好的家庭教育经验和成效;

5.长期关心学校,与学校老师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系,能积极为学校工作出主意,提建议;

6.能积极主动与其他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系,能得到本班绝大部分家长的信任,能及时收集和转达其他家长的要求和意见

第六条  家长代表、家长代表委员会的产生

1.班级家长代表通过自愿报名、联名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再经过协商或投票选举的办法,各班推选家长代表4—6名,推选组长一名;班级家长代表的推选工作由各班班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如果其他家长有要求,候选人可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打算。

2.年级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在班级家长代表小组中经过协商推荐或投票选举产生,每个年级家长委员4—6名,一般每个班不少于1名;推选正、副主任各1名;候选人一般应当向其他家长明确表达意愿和打算。

3.校级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在年级家长委员中经过投票选举产生,一般每个年级推选2名代表,并推选主任1名,副主任2名。候选人应当向其他家长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打算。

4.学生家长在本校工作(含学校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本校家长代表。

5.如果不赞成协商产生代表的家长超过全班家长总数的五分之一,应当通过投票选举产生,投票选举以多数赞成者为当选。

6.首届家长代表小组、家长委员会的产生由学校负责组织协调成立;以后换届工作由上一届的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校提供必要的协助工作。

第七条  家长代表委员会的调整

1.家长代表小组、年级家长委员会、校级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届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1/3左右。但经推选家长代表的家长大会(或推选委员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任代表(或委员)也可以不作调整。

2.原任家长代表(或委员)被调整而出现空缺时,增补人选按照代表、委员推选办法进行。学年中途因特殊原因导致代表、委员严重缺额导致组织工作困难时,可以参照代表、委员推选办法临时协商补充,

3.家长代表调整对象人选可以通过本人主动请辞、家长联名或校方建议请辞、家长委员会表决罢免等方式确定。每届任期未满时,当选的代表和委员一般不得自行请辞(长期无法参加正常活动的特殊情况除外)。

4.家长代表、委员有以下行为时,一般应当请辞、暂停任职或罢免:

1)应工作变动长期不能参与家长代表小组或家长委员会的活动;

2)利用担任代表、委员职务之便,在学校获取普通家长难以获得的特殊利益,在家长中造成恶劣影响;

3)没有正确履行担任代表、委员职责义务,给家长代表委员会和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4)在处理涉及其他家长、教师、学校之间发生的各种问题时,不能做到友好协商和合情合理合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5)违反上述当选家长代表条件的。

第八条  班级家长代表会举行会议可以由家长代表小组负责人提出;也可以由10名以上的家长联名建议召开并经过负责人同意;也可以由学校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并与家长委员会负责人的同意并配合。家长代表委员会会议以出席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为有效;表决各项决议人数以超过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校级家长代表委员会选派代表参与学校成立的学校家庭社区教育协作委员会工作,是全校每个学生家长充分表达自己看法、意见、建议的主要正确渠道。

第十条  听取学校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及重大事件的报告,了解办学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向家长转达。

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召开家长会、家长代表会议,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研讨有关事宜,对家长代表组织内部事务作出决定、决议,或者代表家长向学校提出建议案。

第十二条  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社会实践教育工作,指导家长做好家庭子女教育工作,协调家庭和社区(包括辖区内大中型企业)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  家长代表应与本班每个家长保持通畅联系,随时了解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看法、意见,并协助解决本班家长与老师之间的矛盾,公正、公平、合情、合理、合法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年级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要与本年级各班家长代表小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各班家长对学校工作的重要看法和意见,帮助班级家长代表小组协助学校处理好有关问题;与学校家长代表委员会保持联系,及时反映本年级家长中出现的新情况。

第十五条  配合学校办好家长学校,积极运用有关专家、教师、成功的家长、网络等各种资源,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解决家庭教育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和成效。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家庭教育专题讨论、经验总结交流活动,协助学校开展亲子互动交流活动,推选年度优秀家长、先进家长代表小组、先进年级家长代表委员会、最受信赖的教师,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领导和教师可根据内容应邀参加或列席有关的家长代表会、代表委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开展互动对话,但不得参加有关决议的表决。

第十八条   在学校内部开展的家长委员会活动所需的必要办公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办公经费,遵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管理。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工作由学校政教处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在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经学校家长代表大会讨论,可根须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完善。